2000年3月5日,全國兩會上,上海代表團張仲禮代表提出“呼吁制定電子商務法”,成為九屆人大三次會議第一號議案。
此后十余年間,無論是學界還是業(yè)界,類似呼吁持續(xù)不斷。2013年12月,電子商務法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guī)劃,全國人大財經委牽頭成立起草組,啟動電子商務法立法。
2016年12月19日,電子商務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首次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電子商務法起草領導小組副組長尹中卿在立法調研中,聽到最普遍的反映就是“野蠻生長”。
“十二五”期間,我國電子商務年均增速超過30%,其中2012年、2013年、2014年都幾乎達到50%,2015年增長30%多,2016年前11個月增長27%。2015年,我國實物商品網上零售額占整個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11%,2016年前11個月已經接近13%。
草案將電子商務定義為,通過互聯(lián)網等信息網絡進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的經營活動。其中的信息網絡包括互聯(lián)網、移動互聯(lián)網等;商品交易包括有形產品交易和無形產品交易(如數(shù)字產品);服務交易是指服務產品交易;經營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商務活動,包括上述商品交易、服務交易和相關輔助經營活動。
如何做到保護電商和消費者權利平衡
分組審議時,徐顯明委員說,電商給人民群眾消費帶來了極大便利,立法上消費者的積極性應該很高,但現(xiàn)實是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和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積極性更高。
“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和電子商務經營者想趕快制定這部法律,規(guī)范自己?不是,他們首先想到的是保護自己!毙祜@明說,因此制定電子商務法就要考慮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和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權利和消費者權利之間的平衡,如果這個平衡不能保持好,過度地對電子商務給予保護,過度地給他們開辟渠道,對消費者來說是不公平的。
萬鄂湘副委員長以草案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為例,指出該條明顯偏重保護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和電子商務經營者,而沒有加大力度去保護消費者。
該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明知平臺電子商務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該依法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一般在民法上除了明知以外,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可以加大電商或賣家的責任,那就是應當知道。”萬鄂湘解釋說,比如商品上面已經標明“高仿”,還有的以非常低的價格,大大低于正常品牌價格,來誘騙消費者去點擊的,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就“應當知道”。
萬鄂湘說,如果把“應當知道”這個概念加入規(guī)定,就加大了賣家和電商的責任,這樣才能對保護消費者起到具體的作用。
“對這部法律來說,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應該是第一位的!备惮撐瘑T說,電子商務是一個特別好的新業(yè)態(tài),現(xiàn)在最讓人頭疼的是不誠信問題,假、不誠信會毀了一切。她認為,這部法律要抓住核心問題,解決或者至少推動電子商務活動往誠信方向走。
何曄暉委員認為,制定電子商務法最核心的問題是爭端發(fā)生后如何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通過什么途徑解決假冒偽劣的問題、產品損壞之后誰來賠付的問題等。
何曄暉說,爭議的解決涉及生產企業(yè)、經營者和第三方平臺以及物流公司。一旦發(fā)生產品方面的問題,消費者是找廠商還是找賣貨的,還是找送貨的?發(fā)生損毀、丟失、價格的不真實,找誰打官司?
草案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活動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爭議的,可以通過協(xié)商和解,請求消費者組織、行業(yè)協(xié)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何曄暉指出,對消費者來說,上述解決問題的渠道,表面上看方法很多,路子很寬,但真正發(fā)生問題后可能不知去找誰。
草案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要求賠償。
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不能向消費者提供平臺內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或者其他有效聯(lián)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先行賠付;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向消費者賠付后,有權向平臺內的經營者進行追償。
莫文秀委員指出,上述規(guī)定對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法定先行賠付責任作出了規(guī)定,但僅限于不能向消費者提供平臺經營者真實名稱、地址或其他有效聯(lián)系方式的情形。
“這一規(guī)定是否有利于消費者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有利于促使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加強監(jiān)督管理,值得斟酌研究。”莫文秀建議對第三方平臺承擔法定先行賠付的責任作進一步研究,努力做到權利與義務對等。
侯義斌委員表示,根據(jù)近年的電子商務活動實踐,他認為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不能有效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應該作出較大修改。
“實踐中,出現(xiàn)一些問題后,電子商務平臺往往把責任推給商戶,而消費者很難向商戶取得賠償或者追究責任!焙盍x斌說。
他舉例說,他的一位同事曾從某電商平臺購買兩本書,但是在前幾天該平臺又扣了他同事兩本書錢,他同事找到平臺詢問原因,卻被告知讓找書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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